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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

案例详情

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刘某。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2021年10月10日,张某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诊断为腰椎骨折。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建筑公司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八级伤残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非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刘某,刘某招用的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虽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审理法院判令其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在某建筑公司任职架子工的白师傅,在搭建外架过程中,因脚手板突然断裂,从3米高处坠落,导致右脚踝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建筑公司负责人虽将白师傅送往医院救治,但在后续工伤认定环节,却以白师傅未按操作规范作业为由,拒绝配合认定,坚称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白师傅在家人的鼓励下,委托了我所专业律师维权。律师深入施工现场,收集到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脚手板断裂是因材质老化,并非白师傅操作不当;还获取了一同作业工友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白师傅日常工作严谨,事发时严格遵循流程。同时,律师梳理了白师傅的入职资料、工资发放记录等,进一步确认劳动关系。

在律师协助下,白师傅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综合考量各方证据,认定白师傅此次受伤属于工伤。建筑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律师凭借扎实证据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驳回建筑公司诉求,维持工伤认定结果。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白师傅依法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合计18万元,切实维护了自身权益。


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刘某。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2021年10月10日,张某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诊断为腰椎骨折。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建筑公司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八级伤残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非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刘某,刘某招用的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虽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审理法院判令其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在某建筑公司任职架子工的白师傅,在搭建外架过程中,因脚手板突然断裂,从3米高处坠落,导致右脚踝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建筑公司负责人虽将白师傅送往医院救治,但在后续工伤认定环节,却以白师傅未按操作规范作业为由,拒绝配合认定,坚称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白师傅在家人的鼓励下,委托了我所专业律师维权。律师深入施工现场,收集到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脚手板断裂是因材质老化,并非白师傅操作不当;还获取了一同作业工友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白师傅日常工作严谨,事发时严格遵循流程。同时,律师梳理了白师傅的入职资料、工资发放记录等,进一步确认劳动关系。

在律师协助下,白师傅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综合考量各方证据,认定白师傅此次受伤属于工伤。建筑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律师凭借扎实证据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驳回建筑公司诉求,维持工伤认定结果。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白师傅依法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合计18万元,切实维护了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