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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案例

案例详情

小张(男)和小赵(女)于 2015 年登记结婚,结婚前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小张在婚前购买的一套公寓为夫妻共同财产。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小赵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将该公寓以及公寓内的所有家具家电判归自己所有,还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小张虽然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书》中对公寓的约定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由于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有权撤销该赠与。

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对双方提供的《婚前财产协议书》进行了审查,确认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接着,围绕该协议中关于公寓的约定究竟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赠与行为展开深入分析。一方面,从协议内容和签署目的来看,具有一定夫妻财产约定特征,旨在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权属进行明确;另一方面,从法律形式和实际操作角度,又与赠与行为有相似之处,因为涉及到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给予另一方。

在抚养权问题上,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成长环境、双方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等因素,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定。

经过多轮调解与审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孩子由小赵抚养,小张需一次性支付一笔抚养费以保障孩子成长所需。同时,考虑到公寓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权益,小赵向小张支付公寓剩余房贷以及部分房屋分割款,公寓最终归小赵所有。

案例:张某与李某订婚时,张某给付李某礼金超 100 万元及价值几十万元首饰,恋爱期间双方还互赠了大量衣物、奢侈品。两人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后李某起诉离婚,张某同意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认为,张某订婚时给付的大额礼金及首饰属于彩礼,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张某给付彩礼远超一般数额,结合未孕育子女、彩礼已部分消费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判决李某返还大部分彩礼。


小张(男)和小赵(女)于 2015 年登记结婚,结婚前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小张在婚前购买的一套公寓为夫妻共同财产。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小赵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将该公寓以及公寓内的所有家具家电判归自己所有,还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小张虽然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书》中对公寓的约定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由于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有权撤销该赠与。

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对双方提供的《婚前财产协议书》进行了审查,确认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接着,围绕该协议中关于公寓的约定究竟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赠与行为展开深入分析。一方面,从协议内容和签署目的来看,具有一定夫妻财产约定特征,旨在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权属进行明确;另一方面,从法律形式和实际操作角度,又与赠与行为有相似之处,因为涉及到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给予另一方。

在抚养权问题上,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成长环境、双方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等因素,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定。

经过多轮调解与审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孩子由小赵抚养,小张需一次性支付一笔抚养费以保障孩子成长所需。同时,考虑到公寓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权益,小赵向小张支付公寓剩余房贷以及部分房屋分割款,公寓最终归小赵所有。

案例:张某与李某订婚时,张某给付李某礼金超 100 万元及价值几十万元首饰,恋爱期间双方还互赠了大量衣物、奢侈品。两人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后李某起诉离婚,张某同意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认为,张某订婚时给付的大额礼金及首饰属于彩礼,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张某给付彩礼远超一般数额,结合未孕育子女、彩礼已部分消费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判决李某返还大部分彩礼。